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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努阿圖永久居留權 – 法例

為了消除瓦努阿圖永久居留權項目在市場上的雜亂, 瓦努阿圖內政部部長於2023年7月7日簽下命令, 再度確認太平洋集團為大中華區(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及臺灣)的市場總代理。

為了消除瓦努阿圖永久居留權項目在市場上的雜亂並確保項目的持續性, 副總理於2022年8月30日簽下法令, 規定所有來自大中華區(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及臺灣)的瓦努阿圖永久居留權申請, 必須經由太平洋移民顧問有限公司處理。如申請非經由太平洋處理的申請, 瓦努阿圖移民局均不受理。

瓦努阿圖內政部長於201197日根據瓦努阿圖2010年移民條例第十七章賦與的權力制定2011年移民法行政命令180號。於2011913日刊憲並正式生效。

 

根據行政命令2011180號,第126段,符合以下條件可獲批准得到瓦國居留權:
(i)
申請人需持有一間在瓦努阿圖金融管理局註冊的公司
(ii)
申請人需出示由瓦努阿圖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有關公司註冊證書
(iii)
申請人需出具收入和資產證明,需由瓦努阿圖金融局認證,並獲得移民局局長同意
(iv)
申請人需按付表規定交付相關費用
(v)
申請人需出具擔保承諾書,需由有關瓦努阿圖商務專員公署認證

瓦努阿圖內政部長於201986日簽訂移民法(修訂)行政命令92, 並針對2011年移民法行政命令180號內容作出修訂, 上述的第一點和第二點已被刪除。

 

瓦努阿圖永久居留權申請須知

瓦努阿圖政府為吸引優質投資者,于2011年10月獨家委任太平洋移民顧問有限公司(PRG Consulting Limited) 為其永久居留權計畫在大中華地區(中港澳臺)的市場總代理。通過計畫,申請人及其直系家屬可獲得瓦努阿圖永久居留權*。所有申請及批准均由駐港商務專員公署值勤移民官辦理,並直接負責海外政府機關所有查詢及認證。

*申請人在瓦努阿圖行使永久居留權時必需奉行當地所有法律及遵守瓦努阿圖投資促進局關於外國人投資的法例
**申請人需清楚成功得到瓦努阿圖永久居留權不代表申請人是瓦努阿圖公民,未在瓦努阿圖居住10年,申請人不可入籍及取得護照

申請所需文件
– 申請表格
– 申請瓦努阿圖永久居留權用途聲明書
– 旅遊謢照
– 身份證
– 結婚證 (如配偶一併申請)
– 出生證 (如18歲以下小孩一併申請)
– 原居地無犯罪記錄證明 (適用於18以上人仕)
– 資產證明
– 彩色白底照片 (jpg檔案)

太平洋移民顧問有限公司為瓦努阿圖政府獨家授權在大中華地區辦理永久居留權之總代理,非通過太平洋移民顧問有限公司遞交的申請將不獲瓦國金融管理局及駐港商務專員核實與認證。

瓦努阿圖永久居留權 – 申請流程

永久居留計畫: PRG申請程式